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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潮汕商会章程

  (2013年8月13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梅州市潮汕商会,英文译名为MEIZHOU CITY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以在梅州市从事经济业务的各行业相关潮汕籍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商为友,团结在梅州的潮汕籍经商界成功人士,整合资源优势,争创更优业绩,为梅州和全省乃至全国的经商和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梅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的职能与任务:

<—>促进乡情联络。本会将积极引导和促进在梅州经商办实业的潮汕籍人士通过商会为桥梁纽带,互相认识,同讲乡音,相互了解,共叙乡情和商情,以达到交流感情的目的。

<二>建立信息交流寻找商机的平台。本会通过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的形式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政府经济导向信息,就业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同时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以实现从中寻找到商机,推动会员企业更好的发展。

<三>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本会有计划地聘请专家教授与相关专业成功人士来梅授课,开展专业培训,从而丰富会员的经济商务知识,交流商务经验,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有计划的组织会员外出商务考察,扩大对外交流,开拓会员的业务视野。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在约束会员模范遵纪守法和商业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将通过各种合法的措施引导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本会真正成为会员与政府有效沟通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反映会员的各项诉求,增进会员与政府的感情互信和双向沟通。

<六>弘扬潮汕传统美德,引导会员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制。在梅州的潮汕籍工商企业人士,遵照本章程,自愿参加商会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可以申请入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为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本会将另行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举办的组织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4.参加本会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组织决议。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接受组织监督。

5.办理组织委托的事宜。

第十一条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者。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4.理事会认为应当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凡除名或退费者均不退还已交的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任务和职责:

1.选举产生理事会。

2.修改本会章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

4.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本会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

第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3.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4.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5.增加、更换或罢免理事。

6.审议除名各会员事宜。

7.审查批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审查批准会员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9.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10.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2.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是本会会员大会商会期间对会务、财务等事务实施自我约東自我完善的监管机构。其职权是:

1.有权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其他理事成员。

2.对新加入会员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理事构成或按比例产生办法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的或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离职期间,代会长职责行使职权,监事长主持监事事务,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和提交理事会审议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理事三次不参加本会理事会议,应免去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这是机构的设置,由会长会议研究提出方案,交理事会审查表决后可进行设立。

第二十  本会副秘书长人选,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工作人员聘用,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理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交纳会费。

2.社会、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3.经核准的业务范围、资讯和其他业务活动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使用于:

1.本会的会务活动。

2.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3.商会所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会计与出纳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通过合理的形式实行财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和财务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会徽  会旗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徽根据商标名“梅州市潮汕商会”展开联想设计,整个会徽外形根据梅州市市花为造型,梅花内包含大圆、海潮与大鹏。寓意:

1.大圆配上文字与英文名称缩写,象征着潮汕商会的圆满、圆通和团结。

2.海潮象征商海如潮。

3.大鹏象征会员们搏击商海大展宏图。

总寓意代表了在梅州经商的潮汕人团结致、努力拼搏、大展宏图、蒸蒸日上。

第三十条  本会会旗为:金黄底色,说明我们全体商会会员沿着闪闪的金光大道,团结一致,勇敢向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徽,用作为会章佩带,用在本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做商业用途。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若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决议,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研究确定本会终止后,须在符合有关法规的情况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全部用于与本会章程确定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梅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梅州市潮汕商会会员大会,解释权属于梅州市潮汕商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大浪口八一大道74号(国国轩酒店三楼)

办公电话:0753-2139069




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园路14号(2楼) 电话:+86-0753-2303889 邮箱:20501453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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